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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23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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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9年11月29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出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于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对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非遗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市各级各类非遗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营口作为东北第一个对外开埠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较为丰富,在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独具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见证了我市的历史发展与变迁,是营口文脉延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有4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7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81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5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认定了13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激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做好传承工作,着力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传承下去,避免“人走技亡”的情况发生。

一、明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办法》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二、完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和程序。《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四年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的公示时间修改为20日。

三、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办法》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感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传承、传播等活动中树立正确的观念,弘扬正能量,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每年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工作进行评估。

四、实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完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了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对去世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体现人文关怀。

五、主要内容。《办法》草案共二十四条,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制定的依据、名词解释、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主要参照国家非遗法和省条例制定;二是非遗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参照省条例和各兄弟城市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非遗保护实际及调研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三是设定了非遗保护实际的要求、宣传等内容。

营文旅广电办发〔2020〕33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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