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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恢复开放 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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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减少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聚集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室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旅部公共服务司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指南的通知》《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文化工作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6号)、(第7号)、(第8号)、(第9号),《营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第6号)、(第7号)规定,按照市防疫指挥部相关部署,引导支持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剧场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恢复正常运营,特制订本工作指南。

二、开放原则

在加强通风换气、清洗消毒,合理控制场所内人员数量,落实对员工健康监测和内部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剧场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即日起可恢复开放。

恢复开放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辽宁省防疫指挥部第二版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进一步完善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限流措施,安排专门人员维持秩序,严控人员聚集,杜绝交叉感染。

各县区(园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恢复运营的指导服务工作,帮助解决运营中的问题,指导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员工防护等防控和安全工作。

三、开放前准备

(一)组织准备

2.【领导小组】

3.【健全预案】

4.【防控机制】

(二)防控条件准备

5.【物资保障】

6.【设立临时隔离点】

7.【事项告知】

8.【专项检查】

9.【垃圾回收】

(三)复工前健康筛查

10.【健康申报】

11.【不得返岗】

(四)重大疫情处理

12.【重大疫情报告】

13.【重大疫情垃圾处理】

四、员工日常管理

14.【实名登记·健康监测】

15.【减少接触】

16.【应急管理】

17.【心理疏导】

五、经营服务

18.实行"一馆一策、一室一案"原则。

19.【自我检测】

20.【佩戴口罩】

21.【扫码准入】

22.【入口检查】

23.【公共物品消毒】

24.【减少聚集】

25.【进出分离】

26.【公共清洁】

六、监督检查

27.【带班领导责任制】

28.【疫情防控台账】

29.明确场馆防控责任。

30.做好发现疫情的应对处置。

31.【指导监督】

营文旅广电办发〔2020〕11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恢复开放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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