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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草案解读】

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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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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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2023年1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19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要求全面做好此次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起草了《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主要内容

(一)普查时间

按照国务院同意部署,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二)普查范围

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1373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组织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营口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普查经费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五)普查要求

普查中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解读单位: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解读人:葛爽

解读电话:0417-2989020

 关于《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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