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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体店销售体育彩票兑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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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彩票兑奖管理,保障兑奖工作依法依规、安全高效开展,加强兑奖公信力建设,提升兑奖客户体验,依据彩票管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税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公告,结合我省体育彩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彩票实体店售出的体育彩票在辽宁省实体兑奖服务渠道的兑奖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兑奖服务渠道,是指由辽宁省体育彩票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指定,为兑奖者提供兑奖服务的场所。

体育彩票实体店售出的体育彩票是兑奖的唯一凭证,兑奖者应在兑奖期限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四条 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简称发行机构)、体育彩票销售 机构简称(销售机构)负责兑奖管理,不得委托他人。

第五条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乐透数字型、竞猜型游戏等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 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 猜游戏(以下简称竞彩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 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

2.纸质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中心负责全省兑奖管理与省级兑奖服务工作,落实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发行机构相关兑奖管理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省兑奖工作制度、流程和操作规程等,并报发行机构备案;

(二)负责省级兑奖服务渠道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负责实体兑奖服务渠道兑奖业务组织实施及其管理、 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

(四)负责奖池由销售机构管理的全国联网游戏的兑奖数据 审核,自建兑奖技术系统的建设、维护;

(五)负责本省兑奖资金归集、兑付、结算,为兑奖者个人办理纳税申报、免税申报,以及兑奖档案管理等:

(六)负责建立本省兑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发行机构应对全国性兑奖突发事件,开展本省兑奖突发事件和异常事件的处置 。

第七条 市中心负责本区域兑奖管理与兑奖服务工作,落实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发行机构、省中心相关兑奖管理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级兑奖服务与接待工作;

(二)负责市级兑奖服务渠道的建设与运维;

(三)负责实体店代销者兑奖服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四)负责本市兑奖资金兑付、结算,为兑奖者个人办理纳 税申报,以及兑奖档案管理等;

(五)负责配合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省中心应对全国和全省 兑奖突发事件,应对本市兑奖突发事件。

第三章兑奖服务保障

第八条 省、市中心兑奖场所和授权代销者开设的体育彩票  实体店为指定的兑奖服务渠道;省、市中心兑奖服务时间为工作 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如遇彩票市场休市及其他法定休假日暂停兑奖(节假日根据银行情况调整),实体店在营业时间内提供兑奖服务。

第九条 辽宁省各类兑奖服务场所兑奖权限如下:

(一)省中心负责兑付本省实体店销售的单票奖金超过10 万元的电脑体育彩票和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二)市中心负责兑付单票奖金超过1万元-10万元的电脑体育彩票和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三)实体店负责兑付单票奖金1万元及以下的电脑体育彩票及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四)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若单票奖金超过10 万元须在省中心兑付、若单票奖金10万元及以下须在市中心兑付,

第十条 实体兑奖服务渠道须在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须凭中奖彩票兑奖等的警示标语;

(二)兑奖服务流程和须知等;

(三)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省、市中心兑奖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兑奖柜台前设置一米等候线、专用区域等,保护兑奖这个人信息;

(二)具备完善的安保措施,保障兑奖者的人身安全;

(三)兑奖操作各环节应公开透明,兑奖过程应有清晰的影音记录,并在兑奖者监督下完成;

(四)定期检查、维修和维护兑奖场所及设备。

第十二条 省中心通过辽宁体彩官网向社会公告以下信息,便于查询:

(一)兑奖相关信息的咨询渠道;

(二)实体兑奖服务渠道的兑奖地点、兑奖权限、兑奖服务时间、兑奖服务流程等;

(三)兑奖者兑奖所需准备的材料;

(四)彩票游戏上市或停止销售前兑奖相关信息的公告;

(五)彩票游戏的兑奖期限;

(六)调整兑奖相关信息的变更公告等。

第十三条 省、市中心须对兑奖工作人员、代销者进行兑奖  制度、服务流程和相关兑奖规定的培训,定期检查、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省、市中心应加强对兑奖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 充足,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章兑奖服务

第十五条 体育彩票各游戏的开始兑奖时间:

(一)由发行机构统一开奖的乐透数字型、竞猜型游戏(竞彩游戏除外),在当期计奖完成后,开始兑奖;

(二)由发行机构统一开奖的竞彩游戏,在发行机构确认开奖结果后,开始兑奖;

(三)纸质即开型彩票,自购彩者购买之时起开始兑奖;

如出现异常赛事等特殊情况,涉及的竞猜型游戏开始兑奖、停止兑奖时间应参照游戏规则或相应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彩票各游戏的兑奖有效期限:

(一)乐透数字型、竞猜型、视频型游戏兑奖有效期为开奖次日起的第60个自然日: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兑奖有效期为该批彩票停止销售次日起的第60个自然日;

(三)如遇节假日,兑奖有效期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如遇彩票休市日,按照彩票休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导致本行政区域销售的彩票无法正常兑奖需对其兑奖有效期进行调整的,销售机构可提出兑奖有效期延长及恢复的相关申请,经发行机构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省、市中心兑奖工作人员、代销者应遵循体育彩票各 类品种的游戏规则,严格按照彩票兑奖操作规程,依次进行兑奖者身份验证、兑奖彩票验证和奖金兑付等兑奖操作。

第十八条 省、市中心兑奖场所兑奖操作:

(一)兑奖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件,不少于两人参与办理兑奖分别负责兑奖操作和复核;

(二)兑奖工作人员须要求兑奖者在兑奖彩票背面签名标记,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还需自行刮净兑奖区后,与身份证一 同交由兑奖工作人员验证。

(三)兑奖者身份验证:

1.根据身份证件信息,确认兑奖者是否为成年人;

2.比对兑奖者与有效身份证件照片的一致性,必要时可借助技术手段协助验证;

3.使用公安系统认证的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验证身份证信息的 有效性。

(四)兑奖工作人员对兑奖彩票验证进行人工查验和销售管理系 统验证。

(五)兑奖彩票验证通过后,兑奖工作人员须登记兑奖者身份信 息留存兑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中奖彩票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体育彩票兑奖登记表》《实名兑奖登记详情凭证》;

(六)在奖金兑付前,兑奖工作人员应对兑奖者身份信息、中奖 彩票等兑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须由兑奖者在《体育彩票 兑奖登记表》上签字;

(七)在奖金兑付后,兑奖工作人员应向兑奖者提供奖金兑付相 关凭证;

(八)对于 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兑奖者,兑奖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为兑奖者提供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九条 体育彩票实体店兑奖操作:

(一)代销者应判断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难以判断的应要求 兑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验证;

(二)身份验证通过后,代销者应取得兑奖彩票,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兑奖设备逐张进行彩票验证;

(三)代销者应与兑奖者就兑奖彩票的中奖奖等、中奖金额等信 息逐张进行确认;

(四)确认无误后,应在兑奖专用设备上进行兑奖操作,并兑付奖金,对于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根据兑奖专用设备提示完成兑 奖者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登记,兑奖者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体育彩票实体店验证兑奖者身份过程中,如发现兑奖者为未成年人、兑奖者身份证件虚假、超过有效期限或与兑奖者本人不符的,销售机构兑奖工作人员、代销者不予兑奖。

第二十一条 体育彩票兑奖验证包括人工查验和系统验证:

(一)人工查验,包括检查彩票物理完整性、票面信息完整性, 初步判断是否在兑奖有效期内等事项;

(二)系统验证,包括验证彩票有效性、中奖情况、兑奖期限及兑奖状态等事项。

1.终端打印体育彩票,通过兑奖设备识读票面二维码或手工录入 彩票相关信息进行系统验证;

2.纸质即开型彩票,通过兑奖设备识读票面保安区兑奖码或手工 录入彩票相关信息进行系统验证。

第二十二条 当彩票验证过程中识读票面二维码或兑奖码出现以 下异常情形时,应逐级向发行机构申请兑奖验证:

(一)未识读成功的终端打印体育彩票,统一由省中心向发行机构提交兑奖验证申请,并上传彩票票面照片,发行机构验证后,向省中心反馈验证结果;

(二)未识读成功的纸质即开型彩票,省中心应向发行机构提交手工兑奖码查询申请,并上传彩票票面照片,发行机构验证后,向销售机构反馈验证结果。

第二十三条彩票验证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兑奖,并向兑奖者说明原因:

(一)在销售服务系统中已取消投注交易信息的终端打印彩票;

(二)在销售服务系统中验证未通过的和验证已完成兑奖的彩票;

(三)系统显示异常状态的纸质即开型彩票;

(四)出现兑奖区覆盖层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纸质即开型彩票;

(五)因受损、玷污等原因无法正确识别的彩票;

(六)公检法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要求不予兑奖或延期兑奖的彩票。

第二十四条 省、市中心及实体店在兑付彩票奖金时:

(一)兑奖彩票经验证确认后,应及时一次性兑付中奖奖金;

(二)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 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二十五条 省、市中心及实体店在兑付彩票奖金后:

(一)在省、市中心兑奖场所兑奖的终端打印体育彩票,应在已 兑奖的彩票票面盖章,并回收已兑奖彩票;

(二)实体店在电脑体育彩票兑奖时应通过兑奖设备打印已兑奖 标识,兑奖设备无法打印的,代销者须以手签或盖章的方式在彩票票面标记已兑奖;

(三)已兑奖的纸质即开型中奖彩票应进行剪角作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市中心及实体店在为多期投注彩票兑奖后应补打剩余未开奖奖期的彩票。

(一)实体店在兑奖时根据终端机提示补打未开奖奖期的彩票,交给兑奖者。

(二)省、市中心兑奖时,指定的终端机补打剩余奖期彩票,交给兑奖者。

第二十七条 销售机构兑奖场所、体育彩票实体店通兑管理:

(一)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的体育彩票,中奖彩票实行省内通 兑 ;

(二)经发行机构批准,一次中奖不超过10000元的彩票可跨省 通 兑 ;

(三)按游戏规则包含退票款的中奖彩票、票面打印信息异常及 受损、玷污的彩票不可跨省通兑;

(四)中奖彩票跨省兑奖时,不兑付彩票购买及兑奖所在省级行 政区域内销售机构所组织的任何营销活动奖项。

第二十八条 兑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时,兑奖人员应 向体彩中心报告,由体彩中心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上报发行机构备案。

第五章纳税和免税申报

第二十九条 省、市中心应依法依规按时为兑奖者申报税款:

(一)对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涉税彩票纳税申报,由省、市中心在兑奖环节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在彩票兑奖后向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二)对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非涉税 电脑彩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省、市中心在彩票兑奖期截止后向 税务机关报送免税申报表,报送所有实名登记非涉税彩票信息。

第三十条 当兑奖者经实名登记兑奖累计的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时,其临界的兑奖彩票(涉税彩票)及此后实名登记的中奖彩 票,均应由中奖者在该张彩票销售的省级行政区域进行兑奖,由销售 机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此前进行实名兑奖登记的其他彩票,兑奖所在地的销售机构无需再进行信息申报。

第三十一条 彩票兑奖税款金额计算:

(一)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多张实名登记兑奖彩票,当累 计中奖奖金超过10000元需要缴税时,临界的兑奖彩票以累计中奖奖 金的百分之二十为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累计中奖奖金超过10000元后, 按照单张彩票中奖奖金的百分之二十为税率独立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兑奖监控和资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市中心应对机构兑奖场所、体育彩票实体店的 兑奖操作进行日常监控;针对兑奖异常情况,应及时跟踪、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省、市中心应定期对兑奖数据和兑奖流程进行审核 和审查:

(一)兑奖数据审核:负责游戏计奖(设奖)的销售机构应保存计 奖(设奖)原始数据,比对兑奖数据与计奖(设奖)原始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兑奖流程审查:省、市中心应保存兑奖相关资料,审查兑奖 流程的规范性和兑奖操作相关人员履职行为的合规性。

第三十四条 省、市中心兑奖场所兑奖的,省、市中心应当妥善 保存兑奖资料,汇总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一)以下资料应汇总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1.一次中奖超过10000元的彩票兑奖后,应当保留兑奖彩票的原 件及复印件、兑奖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一次中奖超过100万元的彩票兑奖后,应将中奖彩票的原件、 奖金兑付登记表、实名兑奖登记凭证作为原始凭证,按照财政部、国 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二)兑奖过程影音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外泄,保存期不少于 3个月,发生纠纷的应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第七章信息保护

第三十五条 省、市中心应对兑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一)不得泄露兑奖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兑奖者的姓 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肖像、兑奖过程的影音记录等资 料 :

(二)不得对外提供兑奖者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三)政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监管部门等如需提取兑奖相关信息,应按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流程手续后,配合提供。

第三十六条 省、市中心应加强对兑奖工作人员、代销者的保密管理,严格保护兑奖者个人信息。

(一)应与兑奖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要求其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二)应与代销者在代销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

(三)应与其他因职责或身份知晓兑奖者相关信息的机构和人员 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中心应加强对涉及兑奖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和 人员的保密管理,严格保护兑奖者个人信息。

(一)应与第三方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要求其出具书面保 密承诺 ;

(二)应与其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

第三十八条 省、市中心应按体育彩票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生产系统、财务系统、办公系统、移动应用等储存的兑奖者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第三十九条 省、市中心除兑奖工作人员及中心主任外,其他人  员无权查询兑奖信息。对兑奖者个人信息、中奖彩票票面识别信息(序列号、密码、安全码)等兑奖相关数据的查询,应符合体育彩票数据  管理相关规范和流程。不得擅自查阅、变更、删除彩票兑奖相关数据。

第四十条 省、市中心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使用兑奖者个人信息。

(一)省、市中心邀请公证人员或社会人士对兑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须事先取得兑奖者书面授权同意;

(二)将兑奖者个人信息用于体育彩票公益宣传,须事先取得兑奖者书面授权同意。

第八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市中心兑奖工作人员有以下兑奖违规情形之一  的,应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并根据严重程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销者有以下兑奖违规情形之一的,销售机构应 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严重程度,依照代销合同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 理,情节严重的,应解除彩票代销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销者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彩票兑奖者个人信息,违规收集兑奖者个人信息,错误录入彩票兑奖者个人信息;

(二)向未成年人兑奖;

(三)工作疏忽导致兑奖彩票损毁或遗失,致使无法兑奖,造成兑奖者损失;

(四)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兑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五)代替购彩者兑奖;

(六)为非实体彩票兑奖;

(七)为伪造或变造的彩票兑奖;

(八)将中奖彩票掉包或据为己有、故意向兑奖者隐瞒真实中奖金等方式欺诈兑奖者;

(九)要求兑奖者支付手续费、回扣或报酬等;

(十)克扣中奖奖金、分期多次兑付、以实物或彩票等非现金形式兑付中奖奖金;

(十一)无故拒绝或拖延为兑奖者兑奖: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指定的兑奖设备进行兑奖;

(十三)在公开渠道发布影响彩票兑奖公信力的相关言论;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兑奖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省、市中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有泄露彩票兑奖者个人信息、在公开渠道发布影响彩票兑奖公信力的相关言论等情形的,受委托机构和人员须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 省、市中心可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承担。

第 九 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体育彩票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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