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管理及资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年7月30日营旅发〔2018〕42号公布 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管理及资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年7月30日营旅发〔2018〕42号公布 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各市(县)区旅游局、财政局: 《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管理及资金奖励办法》(营政办发[2017]109号)已下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营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营口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管理及资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营口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0日

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管理及 资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管理及资金奖励办法》(营政办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细化奖励标准  

第二条  依据《奖励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九)规定:省级社会组织按照其社会影响力进行评估,按照影响力大小,分别奖励1-3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会议的新闻报道量15条(含15条)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闻报道量10-15条(含10条)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新闻报道量3-10条(含3条)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三条  依据《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国家级、省级、市级节庆奖励细化标准如下: (一)依据承办旅游节庆活动的涉旅企业承办节庆时投入的资金额度划分奖励金额 1、国家级节庆活动奖励:承办企业投入资金100(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投入资金80-100(含80)万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投入资金60-80(含6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投入资金40-60(含4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 2、省级节庆活动奖励:承办企业投入资金40(含4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投入资金30-40(含3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投入资金20-30(含2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投入资金10-20(含1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 3、市级节庆活动奖励:投入资金15(含15)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投入资金12-15(含12)万元的给予4万元奖励;投入资金9-12(含9)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投入资金6-9(含6)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投入资金3-6(含3)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二)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节庆按照以下标准增加奖励金额 1、邀请国家级专家、学者或国家级政府部门领导参加节庆的给予10000元奖励;邀请省级专家、学者或省级政府部门领导参加节庆的给予5000元奖励。 2、国家级媒体5家(含5家)以上或各级媒体20家(含20家)以上参加的给予10000元奖励;省级媒体5家(含5家)以上或各级媒体10家(含10家)以上参加的给予5000元奖励;市级媒体3家(含3家)以上或省级媒体2家(含2家)以上参加的给予2500元奖励。 3、新闻报道量20条(含20条)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新闻报道量10-20条(含10条)以上的给予5000元奖励;新闻报道量3-10条(含3条)以上的给予2500元奖励; 4、参加嘉宾150人(含150人)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嘉宾100-150人(含100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奖励;嘉宾30-100人(含30人)以上的给予2500元奖励; (三)以上两项奖励金额叠加后,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1、国家级节庆活动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节庆投资额的80%且不超过最高奖励额50万元,投入资金少于40万元不予奖励。 2、省级节庆活动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节庆投资额的80%且不超过最高奖励额20万元,投入资金少于10万元不予奖励。 3、市级节庆活动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节庆投资额的80%且不超过最高奖励额5万元,投入资金少于3万元不予奖励。 4、如有各级政府部门资金支持,则奖励资金不能超过除去政府投资的净投资额的80%。 

第三章  附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