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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管理 及资金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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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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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北海、仙人岛园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2017年12月,市旅游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管理及资金奖励办法》营政办【2017】109号。经与市财政局沟通现将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一、旅游推广活动的审定

1、申报旅游推广活动应按照《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及资金奖励办法》及《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及资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旅游推广活动须体现旅游宣传和文旅推广的作用,各旅游推广活动均需设置开幕式环节,在推广活动的环节中需以视频或图片的形式展示营口市文旅资源,否则不予以审定。

3、活动后应至少推出一篇宣传营口文旅方面的推文或一个30秒以上短视频供活动后续宣发。

4、市级旅游推广活动,各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应为主办单位,并邀请市局为支持单位。

二、奖励项目的申报

1、各申报企业需在承接会议或举办旅游推广活动前30天向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备,提供活动方案,同时填写《备案登记表》及《拟开展旅游推广/会议活动报备表》,由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前7天向市局提出申请。

2、各申报企业及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管理及资金奖励办法》及《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及资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联系人:孙颖2989013  1346472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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