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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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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单位: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委托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邹积志

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方)营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朱健

为加强营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权限

委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受委托方行使: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等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统一行使市区(不含鲅鱼圈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二)负责制定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考核评价和行风建设等工作;负责平安文化市场创建工作。

(三)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艺术品经营、进出口、演出、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违反旅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负责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和旅游案件处罚工作;承担旅游突发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体育市场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体育市场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查处破坏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藏等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馆藏文物、文物保护设施、文化遗产环境风貌的违法行为。

(七)依法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递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行为;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八)依法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受理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市场领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监督指导县(市)级(含鲅鱼圈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及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承担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营口市体育局、营口市文物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委托方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委托方提供或介绍与委托执法范围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委托方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监督执法人员持证执法,依法依规执法。

三、受委托方的责任

(一)受委托方需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并不得将执法权再委托给第三人;

(二)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按照委托方要求上报相关文书、报表;

(五)严格按照委托方相关制度规定落实执法任务,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四、委托书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期间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时,依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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