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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营文旅广电办发〔2020〕18号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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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维护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旅游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辽宁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全市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范围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三、旅游市场黑名单列入情形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12个月内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两次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四、旅游市场黑名单列入程序

(一)事前告知阶段。

(二)陈述申辩阶段。

(三)交叉比对阶段。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主要内容

(一)旅游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从业人员黑名单。

六、旅游市场黑名单发布渠道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七、旅游市场黑名单动态管理

(一)因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情形列入黑名单的。

(二)因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因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单的。

(四)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出前。

九、旅游市场黑名单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

(三)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四) 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十、旅游市场黑名单主体信用修复

修复信用由列入机关组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信用承诺。

(二)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采取取消评优创先资格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鼓励行业协会参与信用风险提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营口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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