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文旅市发〔2018〕30号),加强营口市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二、细则内容
第一条 制定依据。
第二条 本工作实施细则所称营口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营口市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市场主体黑名单和人员黑名单。
第四条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市、县两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报送本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一)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情形。
(五)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标准、公布及惩戒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将文化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复核,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确认。
第七条 文化市场主体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异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报文化市场主体所在地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八条 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九条 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移出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风险。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文化市场黑名单列入、移出信息录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期间。
(三)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四)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采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第十四条 对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除实施办法外,市及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文化市场管理过程中自行设置黑名单及列入情形的,由地方制定相关规定,不纳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不纳入全国联合惩戒的范围。
营文旅广电办发〔2020〕17号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营口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