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旅广电局:
按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6号)、《关于印发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第二版)的通知》(辽新疫防指〔2020〕19号)、《营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全市文旅项目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恢复开复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为促进我市经济复苏,各县(市)区文旅广电局要对本辖区的文旅市场进行全面普查,认真梳理本地文旅项目,了解文旅企业开复工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填报《2020年文旅项目新建续建表》、《2020年文旅项目储备表》于本月25日(周二)前上报市文旅广电局。
2.各县(市)区文旅广电局要督导本辖区文旅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遵照《关于印发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第二版)的通知》(辽新疫防指〔2020〕19号)恢复开复工。
3.要根据疫情精准施策,实施“防范输入式疫情、追踪监护重点人员”的策略,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疫情严重地区以及高风险地区流入人员实施指定地点或居家医学隔离观察14天,对其他地区返营的工作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和跟踪监护。
4.各县(市)区文旅广电局要协调做好各项防疫措施的落实,推动各项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助力文旅项目尽快平稳开复工,力争推动我市文旅项目如期完工。
联系人:郭凡 联系电话:2989019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