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营口市引客入营招徕奖励办法”的通知》(营文旅广电联[2019]9号)文件相关规定及《关于辽宁乐游智慧旅游有限公司营口市引客入营招徕奖励项目审核报告》(辽春审[2020]13号)相关审核结果,公布如下:
一、经审核:
(一) 企业申报奖励金额6,316,844.00元,明细如下
1、散客使用优惠券(每年使用优惠券50元/人)452, 646张,金额5,722, 730. 00元
2、景区、住宿、餐饮企业销售数量189, 389人次,金额529, 764.00元
3、旅行社奖励1487人,金额64, 350.00元。
(二)审核奖励金额6,252, 454.00元,明细如下:
1、散客使用优惠券(每年使用优惠券50元/人)452, 616张,金额,5, 72,90.0元。(姜茶,登录号,本期使用优惠券90元,扣除多使用优惠券40元)
2、景区、住宿、餐饮企业销售数量189, 399人次,金额529, 764.00元。
审核结果:上述1、2合计金额6,252, 454.00元扣除12, 400元后的金额为6,240,054.00元。
(三)因省外包机、专列旅游奖励等项目提供资料尚待进一步完善,暂不包括在上述(二)审核中。本所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辽春审(2019) 138号多记旅行社奖励12, 400元,在本报告审核奖励金额中扣除。
此外,我们关注到: (2019) 9号《关于印发“营口市引客入营招徕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昔口智慧旅游服务平台经营公司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个月散客在平台上实际支付的金额拨付给旅游企业。经审核乐游智慧旅游公司有3,308, 715.79元款未支付(详细见明细表)。
二、审核结果
综上所述,本报告审核奖励金额为6, 240, 054.00元。